各市(州)财政局、水务局,兰州新区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农林水务局,各县(市、区)财政局、水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税务局,甘肃矿区财政局、水利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疏干排水水资源税政策明确如下:
从事煤炭、石油等矿产品开采的单位和个人,疏干排水量应当按照单位矿产品开采量折算的取排水量在开采环节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其中,煤炭开采,天水市、平凉市、庆阳市、陇南市、甘南州、临夏州按吨煤取排水1.7立方米核定,其他地区按吨煤取排水1.3立方米核定,具体适用税额标准为疏干排水税额标准;石油开采按吨原油取排水4.5立方米核定,具体适用税额标准为取用地下水石油生产税额标准;开采《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中涉及的其他矿产品,按相应的用水定额核定,其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适用先进值,现有项目适用通用值,具体适用税额标准为疏干排水税额标准。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甘肃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税〔2024〕19号)第八条同时废止。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水利厅
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