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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执行新规提示:增值税配套文件与废止条款要点解读

发布时间:2026-09-2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税萌 阅读数:15

2026年8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同样自9月1日起执行。两份公告均涉及废止原有文件条款,对企业的增值税抵扣管理、资产重组业务处理、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税代扣代缴等实务操作产生直接影响。为便于本所客户及关注财税政策的读者及时掌握要点,现就两份公告的核心内容、废止文件情况及原业务处理方式提示如下。

一、25号公告:非应税交易增值税政策明确

25号公告出台的背景,是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首次提出“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概念——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用于“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之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经济利益、且不属于第六条规定情形”的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该概念边界模糊,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一,实践中争议较大。

25号公告以“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方式划定了边界。

正面清单六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

2.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3.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

4.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

5.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

6.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负面清单四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

2.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

3.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

4.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被明确列入负面清单,意味着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与旧政策下“不征税业务=进项税额全部可以抵扣”的基本理念有根本性变化。持有大额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需关注这一政策变化对增值税税负的实际影响。

公告还明确了以下实操事项:增值税扣税凭证中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增值税优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声明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终端等货物,应分别核算并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折扣销售中价款和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否则以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二、25号公告废止的文件和条款

25号公告同步废止了6项旧文件的相关条款,其中最为企业熟知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该条款原规定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新政策不再设置这一限制期限,改为书面声明加备案制,企业在优惠选择上的灵活性有所提升。

公告第十一条同时明确了一个重要的过渡期处理规则: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对于今年前8个月发生的、符合负面清单情形的进项税额,如果尚未处理,应当按新规执行——即不得抵扣。企业需对这段过渡期内的相关业务进行自查,确认是否存在需要调整的进项税额。

三、27号公告: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税政策调整

27号公告的核心内容是: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未扣缴税款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

该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此项政策自1994年起实施,延续了32年的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至此退出。

对于有外籍个人股东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关注以下操作要点:9月1日之后支付股息红利的,应按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履行时限为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若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外籍个人负有自行申报缴纳的义务,申报时限为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建议相关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前,提前与外籍股东沟通税负变化,必要时调整分配方案。

四、废止后原业务的处理建议

增值税方面。对于202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发生的涉及非应税交易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梳理以下事项:是否存在有偿转让股权或取得股息红利对应的进项税额已抵扣的情形;是否存在货物期货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已抵扣的情形。如存在上述情形且尚未处理,应按25号公告规定进行调整。对于2026年9月1日之后的新增业务,应按照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划分标准,在业务发生时即正确判断进项税额的可抵扣性。

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需梳理2026年9月1日之后是否有向境外个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的计划。如有,应按照27号公告的要求,在支付时按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次月15日内完成申报。对于9月1日之前已支付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适用规则。

放弃免税权声明。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废止后,企业放弃增值税优惠不再受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已经提交过放弃免税权声明的企业,如需重新享受免税优惠,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具体操作流程。

五、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第一,25号公告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并非穷尽列举。对于既不在正面清单也不在负面清单中的非应税交易情形,仍需回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一般性判断标准——是否“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之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经济利益”。建议企业在遇到不确定的情形时,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顾问沟通确认。

第二,资产重组业务方面,25号公告明确资产重组的接收方再转让资产重组涉及的金融商品,买入价以资产重组转让方的买入价确定。同时,10号公告中“取得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明确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抵债、资产重组等各种形式。

第三,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已对144件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中全文废止136件、部分内容废止8件。被废止的文件主要是与现行增值税政策不一致或已被新文件替代的,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3号)因2026年第13号公告已对资产重组增值税内容作出新规定而被废止。

 

25号公告和27号公告是2026年增值税法全面实施后配套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5号公告解决了“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这一新概念在实践中边界不清的问题,以清单方式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操作依据;27号公告则结束了延续32年的外籍个人股息红利免税政策。建议本所客户重点关注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对2026年1月至8月期间的股权转让、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等业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进行自查;

二是更新内部税务管理制度,将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判定标准嵌入日常业务流程;

三是有外籍个人股东的外商投资企业,及时调整股息红利分配的税务处理流程。如有具体业务需要进一步分析,欢迎与本所专业团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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