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公开视野下国内首起机构转让新三板挂牌股票增值税争议进入行政诉讼的标杆案件。
某公司转让新三板创新层公司股份,稽查局出具处理决定书,认定该交易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要求补缴增值税、附加税费并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提出抗辩,新三板挂牌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并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转让标的法律属性为股权转让,不属于财税〔2016〕36号金融商品转让应税范围,不应计征增值税,未得到支持。
纳税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援引国发〔2013〕49号“新三板税收原则比照上市公司”的表述,维持原稽查征税决定。纳税人不服复议维持决定,走完复议前置程序,提起行政诉讼。历时两个月,现已收到法院缴费通知,案件正式立案,进入司法实体审查阶段。
多年来,机构转让新三板股票增值税在全国征管口径一直分裂,大量同类争议止步于稽查沟通或复议和解。本案将由法院独立审查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判决结果将深刻影响创投机构新三板退出的涉税预期。
我们将持续追踪开庭、一审判决进展。也欢迎行业同仁交流探讨新三板相关涉税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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