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数据显示,2026年前8个月我国软件业务收入102820亿元,同比增长8.8%,其中集成电路设计收入增长21.6%。业务上量,涉税问题随之而来: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与研发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能不能同时享受?
一、两项优惠分属两个税种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现行适用税率13%(经财税〔2018〕32号等调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依据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200%摊销。归集范围按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执行。
两项优惠分属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不属于同一税种内的重复优惠,可同时适用。
二、企业所得税内部才需要选择
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税率减半;重点企业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接续年度减按10%。
交叉点在于,企业若同时是高新技术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可减按15%,这与定期减免同属税率式优惠。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两者交叉时需择一:可选15%税率,或按25%税率减半,但不能享受15%税率再减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税基式优惠,作用方式不同,可与上述优惠并用;认为“享受了两免三减半就不能加计扣除”并不准确。
三、退税款的处理会影响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财税〔2011〕100号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核算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该条目前仍然有效。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所以,退税款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用它支付的研发支出就不能税前扣除;加计扣除以“按规定据实扣除”为前提,这部分支出也就难以再加计。若改按应税收入处理,对应研发支出可正常扣除并加计,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会增加,需结合盈亏测算。
四、申报期可以先做的几件事
眼下正是10月预缴申报期。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企业10月预缴申报第3季度或9月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7月未享受的仍可一并享受。
享受即征即退有前置条件:按财税〔2011〕100号第三条,需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按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不征收增值税,也不涉及即征即退。
进项税额分摊也需留意:按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分摊方式需报税务机关备案。加计扣除应按项目分别归集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
即征即退与加计扣除分属两个税种,原则上可同时享受;需测算的是企业所得税内部税率式优惠的取舍,以及退税款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对研发费用扣除的影响。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6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