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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不只高新技术企业能享

发布时间:2026-10-1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总部与研发服务部 阅读数:13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明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面向居民企业实施的普惠支持,并不局限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两类主体。不少制造业、软件企业的财务人员因此错过了一项本可享受的优惠。本文把适用主体、盈亏门槛、成果要求三个常见误解讲清楚。

一、不是两类企业的“专属福利”

2026年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支持企业创新投入和技术转让的政策减税降费6596亿元。这个数字容易让人误以为政策只服务于科技型主体。

实际情况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专项产业扶持补贴分属不同的政策工具,定位、目标、准入规则相互独立。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企业无需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满足财税管理要求即可申报享受。

门槛不在资质上,而在核算上。政策要求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须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对制造业、软件企业来说,这往往才是准备重点。

二、“三类企业不能享受”的说法要修正

有一种说法流传较广:亏损企业、传统行业、小微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这个说法需要修正。

先说亏损。政策不以企业年度经营盈亏作为享受门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明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只要研发支出真实合规,无论当年盈利还是亏损,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亏损企业申报后当年可弥补亏损额度相应增加。

再说行业。政策确实设有负面清单。按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不适用行业为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判定标准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四条:以清单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且研发费用发生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50%(不含)以上。制造业主体普遍不在这份清单内。

三、研发失败也能享受,比例并非一律100%

研发活动周期长、风险高、结果不可预判,政策鼓励的是企业主动开展技术攻关,而非只奖励成功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四)项明确: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评判核心在于项目是否属于合规研发活动,与最终成败不挂钩。多数研发项目跨年度实施,可在费用实际发生的当年同步申报。

比例方面,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再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摊销。该比例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这里需补充一点:100%是普惠口径的统一比例,并非所有企业的上限。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这两类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实际发生额的12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220%摊销。该优惠采取清单管理,属阶段性安排,而非长期制度。

四、普惠不等于无条件

政策的普惠性容易被理解为宽松,这两者并不等同。

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是明确列举的。按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可加计扣除的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其中其他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按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税务机关对享受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对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企业符合条件而未及时享受的,可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3年。

适用范围明确,对制造业和软件企业是个好消息。但适用范围不等于申报准备,辅助账、项目立项、人员和设备记录这些基础工作做得是否扎实,才是能不能稳稳享受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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