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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负促合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解读

发布时间:2026-07-1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方正税务师 阅读数:21

202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该公告从2026年7月1日起,对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实施分档优惠的个人所得税预缴政策。

相比2024年4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2026年第12号公告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作出了重要调整。本文将围绕两号公告的对比,重点分析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个人所得税预缴规则的变化及其政策意涵。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一)反向开票制度的建立

2024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4年第5号公告,自2024年4月29日起正式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制度。该制度旨在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规范资源回收行业的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

根据2024年第5号公告,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人。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三流合一反向开票”模式的推出

2026年第12号公告在原有反向开票制度基础上,引入“三流合一反向开票”这一新型征管模式。所谓“三流合一反向开票”,是指通过将税务规则嵌入线上支付平台,直连废品回收活动信息,实现资源回收企业在线上支付平台向自然人出售者发起付款时,系统自动完成应纳税款计算、扣缴入库和预填开票,做到支付发票流、人企流、资金流“三流合一”,实现 “支付即开票、开票即缴税、缴税即入库” 。

这一模式是在总结反向开票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进一步优化征管流程、降低征纳成本而推出的升级版征管方式。

二、核心内容及变化和激励趋向

(一)个人所得税预缴率的变化:从0.5%到分档优惠

这是本次公告最核心的变化,具体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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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变化:出售者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对年销售额不超过60万元的部分,预缴率从0.5%降至0.25%,降幅达50%;超过60万元的部分仍按0.5%预缴。

重要提示:自然人出售者通过其他方式“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仍按销售额的0.5% 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0.25%的优惠预缴率仅适用于“三流合一反向开票”模式。

(二)年销售额60万元的计算规则

公告明确了60万元分档标准的计算口径:

l计算范围:仅统计“三流合一反向开票”模式下的年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l累计计算:出售者在所有资源回收企业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的销售额合并累计计算。

l分档计税:不超过60万元的部分按0.25%预缴,超过部分按0.5%预缴。

举例说明:出售者李某2026年11月25日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向甲企业销售报废产品30万元,此前已在乙企业“三流合一反向开票”40万元,并预缴税款40×0.25%=0.1万元。则此次需预缴税款为:(60-40)×0.25%+(30+40-60)×0.5%=0.1万元。

(三)汇算清缴规定保持不变

公告明确,“三流合一反向开票”除预缴率存在差异外,其他服务与征管规定按照2024年第5号公告执行。因此,出售者仍需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四)政策激励趋向

从政策设计来看,本次调整释放了明确的激励信号:

第一,激励模式升级。通过降低“三流合一反向开票”的预缴率,引导更多资源回收企业和自然人出售者选择这一更加规范、高效的征管模式。

第二,技术赋能减负。“三流合一反向开票”依托线上支付平台,实现系统自动计算、扣缴和开票。对企业而言,次月无需再为出售者代办申报、无需单独建立收购台账;对出售者而言,实现 “开票即缴税” ,涉税风险更小。

第三,小额让利。60万元的分档设计,精准惠及小额、分散的报废产品出售者,体现了对自然人零星经营活动的税收包容。

三、对个人及相关主体的影响和风险

(一)对自然人出售者的影响

利好方面:选择“三流合一反向开票”模式的出售者,年销售额60万元以内的部分预缴税负减半,直接降低了资金占用成本。同时,通过线上支付平台完成交易和缴税,流程更加便捷透明。

需要注意:60万元分档按年累计计算,出售者需关注自身在所有企业通过该模式的年度累计销售额,避免因超档导致预缴率提高。

汇算清缴义务不变:预缴率降低不等于免税。出售者仍需在次年3月31日前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如全年应纳税额高于已预缴税额,需补缴差额。

(二)对资源回收企业的影响

激励选择新模式:采用“三流合一反向开票”的企业,可享受次月无需代办申报、无需单独建立收购台账的便利,征管成本显著降低。

准备工作:企业如欲采用该模式,需选取相应的支付平台(如银联商务、微信、支付宝、招商银行、工商银行等)开通相关账户,并由支付平台通过电子税务局邀请企业作为乐企使用单位,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确认同意。

合规注意:企业仍需确保业务真实性,不得利用“三流合一反向开票”模式虚开发票或协助出售者规避税收。

(三)主要风险提示

1.模式选择风险:出售者若未选择“三流合一反向开票”,仍按0.5%预缴,无法享受优惠。

2.累计销售额管理风险:出售者需自行关注跨企业累计销售额,避免无意中超档。

3.汇算清缴风险:预缴率降低可能导致部分出售者误以为“税负已定”,忽视年度汇算清缴义务,面临补税和滞纳金风险。

4.平台准备风险:资源回收企业如计划采用新模式,需提前完成支付平台接入和乐企使用单位确认等准备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是反向开票制度实施两年多来的重要优化升级。其核心变化在于:对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模式的自然人出售者,实行60万元以内0.25%、超过部分0.5%的分档预缴率,相比此前统一的0.5%预缴率,60万元以内部分税负减半。

这一调整的政策逻辑清晰:以税收优惠引导征管模式升级——通过降低税负吸引更多主体选择“三流合一反向开票”这一更加规范、透明、高效的征管方式,实现纳税人减负与税收治理增效的双赢。

对于自然人出售者而言,这是一次实实在在的减负利好,但需注意优惠仅限特定模式、60万元为年度累计限额、汇算清缴义务不变三个关键点。对于资源回收企业而言,应积极评估采用“三流合一反向开票”的可行性和收益,提前做好支付平台接入等准备工作。

 

总体来看,2026年第12号公告体现了税收政策以技术赋能征管、以减负引导合规的治理思路,对推动资源回收行业规范发展、落实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具有积极意义。相关主体应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合理选择交易模式,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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