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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沐邦留抵退税被追缴1.02亿 ——退税款已缴回,为什么还要承担2622万滞纳金?

发布时间:2026-09-2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行政救济与合规部 阅读数:29

一个反常识的税务处理决定

2026年9月1日晚间,*ST沐邦(603398)发布公告:全资子公司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收到桂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桂市税稽处〔2026〕2号),需补缴已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7604.48万元,并缴纳滞纳金2621.90万元,合计约1.03亿元。

公告中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退税款7604.48万元已于2026年5月27日、28日全额缴回。也就是说,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下达之前,企业已经把退税款还回去了。但滞纳金2621.90万元,一分没少。

很多企业看到这里会问:钱都还了,为什么还要交滞纳金?

这个问题的答案,藏在留抵退税制度的法理逻辑里。

事实还原:一家“三无”企业如何拿到7604万退税

根据公告披露,广西沐邦自成立至2024年底,始终未正式投产,既无正式量产产品,也无制造业相关销售收入。但该公司于2024年5月、7月两次申请并取得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合计7604.48万元。

这里需要解释一个关键概念。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前退还”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目的是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但“符合条件”四个字,是有严格门槛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及后续文件,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增量留抵退税,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满足“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而广西沐邦的问题,恰恰出在最后一个条件上——它“无制造业销售收入”,意味着“制造业销售额占比”这一核心指标根本不满足。一家没有投产、没有产品、没有制造业销售收入的企业,从形式上看可能完成了申报流程,但从实质上看,它不具备留抵退税的资格。

法理核心:滞纳金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现在回到那个反常识的问题:为什么退税款已缴回,滞纳金还要交?

答案在于滞纳金的法律性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不是罚款,不是惩罚性措施。它的法律本质是资金占用成本——你占用了本应属于国家的税款,就要为这段占用时间付出代价。这个逻辑,和企业向银行贷款要付利息是一样的。

广西沐邦于2024年5月、7月取得退税款,到2026年5月才缴回,占用时间约两年。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年化利率18.25%,两年就是36.5%。7604.48万元的退税款,占用两年的滞纳金约为2775万元,与税务机关认定的2621.90万元基本吻合(实际计算可能因具体缴回日期略有差异)。

关键点在于:滞纳金的起算时间是“取得退税款之日”,而不是“税务处理决定下达之日”。 企业什么时候拿到钱,就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哪怕企业后来主动缴回,之前占用期间的滞纳金仍然要补。

这就是为什么“钱还了,滞纳金还在”——滞纳金针对的是“占用期间”,而不是“是否最终归还”。

更深一层:为什么不定性为偷税?

细心的读者可能注意到,本案的处理结果是“补缴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为0元。为什么不是偷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的核心要件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广西沐邦的情况,更接近“政策理解偏差”或“适用条件判断错误”,而非主观故意的隐匿或虚假申报。因此,税务机关按“补缴+滞纳金”处理,未定性为偷税,也未处以罚款。

这一区分对企业的启示是:如果确实属于非主观故意的政策适用错误,主动自查补缴是最好的策略。 一旦被定性为偷税,除了滞纳金,还要面临0.5至5倍的罚款,甚至移送公安。

案例价值:留抵退税的“形式合规”与“实质合规”

本案最大的警示价值,在于它清晰地划出了留抵退税领域“形式合规”与“实质合规”的界限。

形式合规:申报表填了、资料交了、系统过了。广西沐邦很可能在形式上完成了申报流程,系统也自动审批通过了。

实质合规:企业是否真实具备留抵退税的资格?是否实际投产?是否有制造业销售收入?制造业销售额占比是否达标?

金税四期背景下,税务机关的核查逻辑正在从“看申报表”转向“看数据链条”。企业的用电数据、用工数据、发票数据、银行流水——这些数据会交叉验证,形成一张无法伪造的“经营画像”。一家没有投产的企业,用电量、用工量、采购量、销售量都应该趋近于零。这些数据一旦比对,留抵退税的“实质条件”是否满足,一目了然。

纳税人启示

第一,申请留抵退税前,逐项核对“实质要件”。 不要只看申报表能不能填,要看企业是不是真的符合条件。制造业销售额占比、实际投产情况、有无量产产品——这些是硬指标,不是“填个数字”就能通过的。

第二,如果已取得退税但条件存疑,主动自查缴回。 本案中,广西沐邦于2026年5月缴回退税款,虽然仍承担了滞纳金,但避免了罚款和刑事风险。主动自查的时间窗口是有限的,越早处理,滞纳金越少。

第三,正确理解滞纳金的“资金占用成本”性质。 不要以为“钱还了就没事了”。滞纳金从取得退税之日起算,占用一天算一天。如果发现不符合条件,第一时间缴回,是减少滞纳金损失的唯一办法。

第四,建立留抵退税的“年度合规复核”机制。 对于已享受留抵退税的企业,每年至少复核一次:是否持续满足制造业销售额占比要求?生产经营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如发现条件不再满足,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处理方案。

第五,税务师的角色不是“帮客户拿到退税”,而是“帮客户判断该不该拿”。 在留抵退税这件事上,合规判断的价值远大于申报操作。一个负责任的税务师,会在客户申请退税前问清楚:你投产了吗?有产品吗?有销售收入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这个退税申请,从一开始就不该提交。

*ST沐邦1.02亿元的代价,核心不在于它最终缴回了退税款,而在于它从一开始就不该取得这笔退税款。滞纳金2621.90万元,是为两年“资金占用”付出的利息。这个案例提醒所有企业:留抵退税是国家给合规企业的真金白银,不是给所有企业的免费午餐。 在申请退税之前,先问自己一句:我,真的符合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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